工作研究

您的位置: 首页  工作研究

加强学生工作中的法制观念

一、相关的法规与涉及的诉讼

(一)、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程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规定,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校管理涉及的诉讼

1、合同纠纷之诉

2、侵权之诉——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内设机构如医院、食堂过错造成的后果

3、不当得利之诉

4、行政诉讼——考试纪律、考勤、颁发学历和学位、学术自由、学生行为规范(打架、偷窃、恋爱、结婚、生育……

5、学校招生涉及的诉讼

观点一:我们习惯公权权大无边,但我们必须认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私权位置,在一个私权得不到保护的地方,不能体现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观点二:为了避免和减少学生的诉讼,高校校规应严而有度,内部管理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要有合理的界定,公权力的行为应适可而止,确保正当程序的执行,要以换位思考方式关注保护私权力,确保罚的得当。

 

二、面临争议的问题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民事关系还是行政关系

就高校与学生间关系的界定而言,什么是区分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标准?

  观点一:两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高校学生一般是18岁以上的成年人,他们自愿支付费用接受高校的教育服务。在两者之间,一方面是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处分权,这是教育法赋予高校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各种权利。两者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

  观点二:关系的区别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在于这种关系是否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所谓公权力就是法律法规授予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这种权力通常具有强制性、单方性的特点。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所以高校也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应该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既有行政的也有民事的:如给予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此外的诸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给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均属民事关系。 

  观点三:高校也是一个社会,在高校这个社会里可能发生多种关系,有民事的,行政的,甚至还可能是刑事的。但从高校的职能定位来看,它提供的是教育这一公共产品,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当然,说两者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并不意味着高校什么都可以管。传统上,高校统管着学生的一切事情,甚至包括私生活。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观念的变迁,高校的管理思维、方式也存在一个转变的问题。那么高校的这种管理权到底有多大的范围?其实,高校的管理权应围绕学籍管理进行,不应该什么都管。管得太多、太宽,对学校本身未必是一件好事。 

观点四:学校与学生之间可否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学生选择某一高校,意味着他接受了表现为该校一系列学生管理规则的契约,包括对学校依据所制定的规则对其行使处分权的认可。当然学校也必须遵守这种契约,不得随意剥夺学生的学籍。确实需要剥夺学籍时,要设置一定的程序。

 

(二)、高校处分权的合理界限

  学校拥有一定的公权力,可以对学生行使处分权。在这种管理中如何体现和尊重学生的权利,在法律上高校的处分权应被控制在多大的范围之内?

  观点一:高校的处分权应把握两点:首先,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这就是说,高校内部的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地方的中法和国家的大法,不能仅从学校自身利益出发,出台与上级规章或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精神不符的规定。其次,应尊重学生的三个权利,这就是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 

  观点二:高校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合法合理,合法合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主体与权限要合法,处分必须以高校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其院、系名义作出;其二,内容要合法,即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证据要真实、充分,并且还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条件、处分种类与处分幅度。在一般情况下,应就低不就高,尽量别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上靠;其三,目的要合法,处分学生必须是为了教育学生、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等公共目的,而不能纯粹是为了学校本身的利益。其四,要有程序保障,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诉学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听取学生的意见与申辩在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情况下,还应举行听证会。 

观点三: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管理,包括制定校纪校规并依照校纪校规行使处分权。首先,校规校纪的制定和处分权的行使不能违背国家的基本法律,不能侵害人的尊严、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这是最起码的。规则本身要行得通,只要没有侵害到他人的权利,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影响到学校管理秩序,学校就无权处分,但应当担负起教育责任,而不是直接就行使处分权。

 

(三)、高校的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与公民的受教育权

高等学校对学生予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是否侵犯了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

观点一: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高校有一定的公权力,只要处分(包括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是合法合理的,就不存在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反之,如果处分是不合法的,那就侵犯了学生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高校开除学生并不能说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只能说是限制或者影响了他的受教育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受教育权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如校外学习。 

  观点二:应该说,这两者并不冲突。若学生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相关规定,高校给予处分不存在侵犯受教育权问题;反之,若处分不当,给学生一生造成了影响,当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刑法领域内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来理解。我们知道,对有犯罪行为的人,在刑事司法阶段可以限制其人身自由,包括拘留、逮捕等,在经过法庭审理确证其构成犯罪时,可以剥夺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甚至剥夺其生命。刑事司法只要严格遵守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就不存在侵犯犯罪人的基本人权问题。

观点三:笼统地提受教育权是不科学的,因为受教育权过于抽象。至少我们应该承认,社会也是一个受教育的地方,不能说高校开除学生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完全可以到别的机构或者社会去接受教育,这并没有剥夺受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机会。还有,受教育权也是有限度的,你享有受教育权,也应负有相应的义务。如果你违反了学校的很多规定,也就等于你自动放弃了这个受教育的权利。所以,高校开除学生,并不是高校取消了你的受教育权,而是由于你自己的行为导致你丧失了这个权利。

 

(四)、高校行使处分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

从目前发生的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来看,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学生普遍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是武断的,既没有告诉学生处分的理由与依据,也没有认真听取学生的申辩。显然,这与现代社会提倡的程序公正的观念与实践相背,高校的处分权是否要接受正当程序的限制呢?

  观点一: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越来越重视正当程序。一般的正当程序是这样的:首先是告之相对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理由与根据、听取其申辩,在作出重大处分时举行听证会,允许相对人进行抗辩、质证,最后是送达书面处分决定,并告之可以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处分都要按照这种程序走一遍,正当程序要与处分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就高校处分学生而言,给予警告或记过这样的内部处分是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但是,如果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时学校与学生之间就转化为一种准外部关系,应该举行听证会。 

  观点二:实际上,高校对学生实施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是严格依照规章制度进行的,这些规章制度也是根据教育部、地方教委的规定制定的,其中包含了对学生实施处分的程序规定。学生犯了错误,一般是首先写一份检讨,讲述一下事件的经过和原因。然后由院系报给学校,建议学校给予什么处分。学校再进行审批,并把处分决定返给学生,学生还要签字。这说明学校的处分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慎重的。 

观点三:大多数学校在处分学生时有一套自己的程序,但是这种程序只是学校单方设定的一种内部程序,其中没有学生的参与,不反映学生的意志。而针对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决定设置一种听证、复议、起诉等外部程序,则可以扩大学生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性,保证高校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决定的公正性。

 

三、我校近期学生违纪的情况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一)、近期违纪统计

本学期共有88人违纪(以暨学字发文为准),其中通报批评43人,警告26人,严重警告4人,记过11人,留校察看3人,勒令退学1人。

以违纪类型统计,因夜归受到通报批评的43人,警告23人,严重警告2人,记过1人;因打架受到严重警告的4人,记过处分的10人,留校察看3人;因盗用别人IP发表不正当言论受到警告处分的1人;因盗窃受到勒令退学的1人。

违反制度居首位,违反校规次之,触犯刑律亦有。

 

(二)、案例

学生打架,当事人不承认主要责任;

偷窃金额到达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

破坏公物造成一定影响;

违反制度屡教不改;

刑事犯罪公安介入;

 

四、目前我国高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1989年与19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各具特色。因此,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涉及到对被处分学生的私权力、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稍一不慎,很可能会有侵犯被处分学生的私权力、隐私权而面临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

高校在行政过程中,计划经济年代的思维尚未改变,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员在对待学生管理的问题上,往往仍只将学生当成受教育的客体,根本不尊重学生的权利与人格。

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缺乏程序及法制的观念,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未履行送达、签收程序,未告知其申辩、申诉的权利,未对学生的申辩、申诉进行复查。

高校在诉讼过程中往往缺乏证据意识,处分过程文件的文种、文题和文字不规范,处分过程缺乏透明度,尤其是在处分的取证方面存在缺陷。

长期以来,学生在学校处分的处理问题上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犯有严重错误的问题上,学生更是处于罪不可赦的地位,因此,面对处罚,学生大多只能默默承受。当学生被施以重罚后,很有可能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现象。过于严重的处罚极有可能会给学生的一生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这些现象理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学校是一个培养人才的地方,也是一个允许犯错误的地方,关键是如何在培养过程中纠正这些错误,教育大家不要再犯类似的错误。但无论如何纠错,以处罚的名义随意侵犯学生的权益是法律所不容的,也是违背法治社会发展方向的。

 

 

更新时间:2007-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