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接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07年优秀专职辅导员的通知》(粤教工委思〔2007〕11号),为了做好优秀辅导员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推荐的对象是在本校专职从事辅导员(即我校学生工作秘书及研究生工作秘书)工作2年以上(即在2005年5月31日前上岗),并仍在岗的专职辅导员。近两年来,已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广东省南粤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
二、推荐名额
2007年全省普通高校共评选表彰“广东省优秀辅导员”100名,其中评选表彰“广东省优秀辅导员标兵”10名。根据2007年上半年全省普通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基本状况调查情况,本次评选工作采取定额分配推荐名额、差额评出推荐人选和择优表彰的方法进行,我校的推荐名额为3名。
三、评选推荐的条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热爱辅导员职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全身心投入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辅导员工作得到学校、学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2004年以来,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新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理论与方法,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新时期高校学生工作的特点、规律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自觉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工作职责,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所负责班级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广东省优秀辅导员标兵”在各高校推荐候选名单中产生。评选推荐的标兵,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在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一个方面或若干方面工作绩效突出,能够发挥表率和榜样作用。各高校应严格依照评选推荐条件,视情推荐“广东省优秀辅导员标兵”候选人1名择优进行表彰。
四、表彰奖励方式
获得“广东省优秀辅导员”、“广东省优秀辅导员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评选表彰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选表彰工作。学院要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认真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二)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审核程序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德、能、勤、绩、廉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和审核的方式进行。被评选推荐的先进个人,将校内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民主监督;各高校评选推荐的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终审后,还将在广东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认真做好评选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学院拟评选推荐的优秀辅导员,统一组织填写《广东省优秀辅导员评选推荐登记表》(附件2)一式三份;推荐“广东省高校优秀辅导员标兵”候选人须另附3000字的个人事迹材料。请学院于2007年11月8日前将《推荐登记表》及事迹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行政办公楼322室,联系电话85220041,85227090))。评选推荐表格,请在本页面下载。逾期者将视为放弃参与评选推荐工作。
学生处
200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