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学生文化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金陵文化广场,是面向全校学生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课外学术活动的场所,为把金陵文化广场建设成健康、文明、高雅的文化场所,推动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金陵学生文化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金陵学生文化广场由学校委托学生处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本规定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获批准的学生活动,可以免费使用。
第二条 金陵文化广场举行的各类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三条 所有使用金陵文化广场的活动,须按有关规定填写《暨南大学学生活动申请表》并报学生处审批。《暨南大学学生活动申请表》应附带活动策划书、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
第四条 学生处根据申请用途及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用场单位凭审批意见到现场办理用场登记、安排手续。手续不全者用场申请无效。
第五条 场地使用单位因故不使用已登记的场地,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到管理办公室注销场地登记记录,以利于场地的使用周转。
第六条 用场单位不得在金陵文化广场从事与申请内容不符的活动;不得变相在活动中心举办商业性活动。一经发现,管理办公室有权立即终止活动,并视情节停止该单位对广场的使用。
第七条 用场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高度重视活动安全。用场单位应提前向校保卫处备案,认真做好现场安全保障及维护场内活动正常秩序。如遇突发事件,应协助管理人员做好紧急处理、人员疏散等工作。
第八条 用场单位可在活动举办区域内进行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 活动宣传。活动宣传必须按照审批要求使用指定的宣传方式与工具,不能擅自在广场内乱贴各种宣传品和钉钉子进行悬挂,不能使用污染墙面、损坏设施的物品。
第九条 用场单位应自觉保持广场的环境卫生。不得在场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废纸、饮料瓶,使用明火,带入或存放易燃易爆品;随意移动灭火器摆放位置;私拉电线或私自安装其它电器设备;喧哗吵闹等行为。使用完毕后, 用场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清理现场。
第十条 用场单位应自觉爱护广场内各种设备、设施,若出现设备设施的损坏,应由用场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用场单位在活动结束后须到管理办公室办理离场手续。
第十二条 严禁在金陵文化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
(1)与国家有关政策相背离的活动;
(2)与申请活动宗旨明显不符的活动;
(3)纯商业目的的活动;
(4)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活动;
(5)其他重大违规现象的活动。
第十三条 每天的6:30—8:30,16:30—19:30为金陵文化广场对公众开放时间。其它时间的活动都要经审批并办理手续。在中午(即12:00-14:00)举办的项目应不喧哗,不使用音响,晚上的活动最迟不超过22:00。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者,将依据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