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院、系: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暨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草案)》的规定要求,鉴于第十五届第二任期暨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任期将满的实际情况,经第十五届第二任期学生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在校内各院系广泛选举第十六届第一任期暨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学生代表的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代会常委会和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并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通过提案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
(四)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学生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学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同学,代表同学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同学工作,接受同学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生代表一般以院或系为单位按照1:40的比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根据院系跨校区的实际情况,代表名额及具体选举工作可作合理调整,任期为一年。请各院系在学生中广泛宣传学生代表的权利与义务,并在4月21日前完成学生代表选举工作,产生最终学生代表名单。
暨南大学学生处
暨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更新时间:201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