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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期末考风考纪警示通知

暨南大学一直有着严谨校风和良好学风的传统,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够做到认真学习,刻苦求知。但是有极少数学生在平常的学习中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同时纪律观念和诚信意识淡薄,在考场上往往心存侥幸,将基本的诚信品质抛于脑后,最终铤而走险,违纪违规,给自己的学业和生活抹上阴影,以至于影响到自己学业顺利完成。

考试违纪是我校学生违纪的主要形式之一,而且近年来的考试违纪有上升的趋势。上一学年全校共有60多名学生因为考试违纪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各种处分。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学生对考试违纪的严重后果没有足够的认识,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会计入档案,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处分不解除无法获得毕业证,情节严重的违纪作弊行为甚至会被开除学籍。

在本次期末考试中,学校将严抓考风考纪,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希望广大同学牢固树立诚信观念,遵守校纪校规,坚守自己的人格品质,真正做到言忠信,行笃敬,让诚信之风永远在校园中吹拂,使每一个考场都成为每个学生展示真才实学的练兵场。

暨南大学考试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以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规定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历年考试违纪处分案例两则

案例1:暨南大学文件,暨学﹝2010﹞**号,《关于给予学生冯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冯某,××学院××专业2008级本科学生。

该生在20107月的《数据结构》课程考试中携带夹带作弊严重违反考场纪律。为严肃校纪,教育他人,根据《暨南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暨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该生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712日印发。

 

案例2:暨南大学文件,暨学﹝2010﹞**号,《关于给予学生徐某、张某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徐某、张某,二人均系××学院××专业2007级本科学生。

20107月,徐某代替张某参加课程考试。为严肃校纪,教育他人,根据《暨南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给予徐某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给予张某开除学籍处分。暨南大学校长办公室2010710日印发。

 

暨南大学学生处

201171

更新时间:201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