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2年10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等三项国家标准,决定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三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等三项国家标准,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继续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大力推进教育培训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等三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既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希望各地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可运用地方教育系统报刊、电视、简报、网络媒体等宣传阵地开辟专栏,还可组织宣讲会、专题研修班等活动开展宣传。
三、为进一步做好三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各地可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地区试点单位,重点选择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民办学校),也可以选择部分由行业、企业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和经营性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同时,从事教育服务中介的机构在自愿原则下也可参与试点。力争通过试点并逐步推开,用3至5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标准体系(即非学历继续教育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我部委托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负责协调指导各地试点工作。
更新时间:201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