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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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报到、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成教生、预科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暨南大学是一所侨校,肩负着培养海内外高级人才的历史重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侨务政策,坚持“面向海外,面向港澳台”的办学方针和“宏教泽而系侨情”的办学宗旨;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针对我校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学生的培养目标,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规范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将管理、服务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与教育教学质量,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志向高远、自强不息的精神;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牢记“忠信笃敬”校训,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敢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热爱生活,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要尊重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二)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积极参加学校教育和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明礼修身,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说明事由。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或请假未获批准且未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身心状况进行体检复查,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要在家休养的,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入学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研究生如因在外地学习、实习、科研、调研等原因不能到校注册,须书面委托他人,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报学院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本科生必修课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或补考,研究生所有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暨南大学学生思想品德考评细则》办理。

本科学生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考核由体育学院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等,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本科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学分的认可及转换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事先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获批准)的,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诚信教育,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可以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转专业流程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收录取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留校察看期间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按国家教育部和我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三年制本(专)科为6年、四年制本科为8年、五年制本科为9年、六年制本科为10年、硕士研究生为5年、博士研究生为7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具体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业务费暂停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退学分个人申请退学及学校退学处理两种。

第三十条  个人申请退学是指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学习、家庭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退学处理。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或进度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被取消复学资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六)研究生经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或在学位论文研究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较差的;

(七)研究生有其他经导师、学位点及院系研究认为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及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通过各个环节的考核,但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可以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留校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生申请结业后不再受理返校重修其未取得学分课程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给予颁发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成绩单。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科生,由学校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按国家教育部的规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共同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各种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将定期对学生进行考核,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特别优秀者,由学校推荐给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将采取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或奖励学分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励表彰程序和规定,不断完善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等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并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并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充足、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决定,必须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讨论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从处理或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在我校非脱产学习的学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高级研修课程项目学员、各类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在我校接受短期培训的各类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我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暨学〔200578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分别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更新时间: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