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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优秀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优秀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积极推动“宁静致远工程”实施,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激励学生勇于攀登,追求卓越,不断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子奖励计划”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素质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优秀学子奖励计划”设立十个不同的奖项,具体为:

“暨南之星”标兵奖。奖励综合素质优秀的暨南学子杰出代表;申请学生需综合素质优秀,全面发展,具备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成绩优秀。

“学术之星”标兵奖。奖励在学术科研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申请学生需在科研创新上突出,曾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竞赛中获奖、公开发表论文或者获得发明专利等。

“学习之星”标兵奖。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申请学生各科成绩在本专业或年级中须名列前茅。

“进取之星”标兵奖。特别奖励在专业学习和个人发展方面进步特别明显的学生。

“公益之星”标兵奖。奖励在公益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申请学生需热衷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获得各级表彰。

“风尚之星”标兵奖。奖励勇于承担家庭及社会责任,在孝敬父母、关爱家人,乐于助人等方面起到楷模作用的学生。

“自强之星”标兵奖。奖励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学生需自强不息,努力拼搏,积极向上,在学习生活中表现优秀。

“领袖之星”标兵奖。奖励学生组织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申请学生需为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策划筹备各类学生活动,具有良好的组织管理才能,表现突出,素质优秀。

“艺术之星”标兵奖。奖励艺术才华突出的学生;申请学生需热心参加各类艺术活动和比赛,并获得各类表彰。

“体育之星”标兵奖。奖励体育才华突出的学生;申请学生需热心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竞赛,并获得各类表彰。

以上奖项可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增设或者删减,原则上各类奖项分设10名标兵奖、10名提名奖。

第四条  “优秀学子奖励计划”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校,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积极向上;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视野开阔、知识丰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四)奖励计划各奖项的申请者须为该领域优秀的学生,且符合各项目的具体申请条件

(五)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通过所在院、系(所)审核,并获得院、系(所)推荐资格。

第五条  “优秀学子奖励计划”评选的基本原则

(一)“优秀学子奖励计划”每年评审一次,评选采取学生自主申报,院系推荐,全校公开评选,择优奖励的原则。

(二)申请学生每年只能根据自身的优势选择申评一个奖项,(“暨南之星”标兵奖项可以和其他奖项并列申请)。学生如果曾获得过相关奖项(不包含提名奖),则在以后的申请中不能再申请同一奖项。

(三)申请者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取消评审资格并严肃处理。

第六条  “优秀学子奖励计划”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向全校公布,启动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学生按照学校的通知递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推荐,学校根据各奖项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

(三)评选结果将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布。

第七条机构设置

设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优秀学子奖励计划”评审、组织工作。

第八条凡获得“优秀学子奖励计划”奖励的学生都有资格入选学校“优秀学生风采录”和“暨南大学优秀学生宣讲团”,优先获得参加访港、访澳团和社会实践、考察团资格;获奖学生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公益宣传活动工作,发挥榜样作用,乐于助人。

第九条学校举行优秀学子表彰大会,为获奖学生颁发奖学金和奖励证书,获奖记录将计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以身作则,严禁从事各种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撤销所获奖项并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具体评选细则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