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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暨南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是由学生依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非社会性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暨南大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积极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社团应坚持“团结协作、携手共进”的原则,社团之间,社团与共青团、校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之间应团结协作,互相取长补短,密切配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暨南大学学生处负责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暨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暨南大学党委统一领导、暨南大学学生处(以下简称:学生处)具体指导下,领导、管理和服务全校社团。

第八条 社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和评比;

  1. 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九条 社团的成立

(一)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须按社团登记注册。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登记申请。

(二)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本办法,接受社联的领导和管理;

2.5名(含)及以上我校在籍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3.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以校外机构、企业或个人冠名;

4.有业务指导单位;

5.有至少1名暨南大学在职教职工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可邀请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社团发展的学校各级行政管理干部或专业教师担任);

6.必须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社团的章程,章程送交社联报经学校审批后生效。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及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8.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成立面向学生的分支机构,同时,学生社团也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三)社团成立的申报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5.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6.社团承诺书。

(四)社团成立流程:

1.申请成立新社团必须先上交申请材料到社联接受初步审查。被认为具备成立新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后,方可进行成立新社团的具体筹备工作;

2.通过初步审查的新社团,在批准筹备后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社团章程、产生机构和负责人。在此期间,不得开展除筹备外的其他活动;

3.成立大会后,由学生处审核并批复是否同意成立该社团。

(五)凡属下列之一的,不得成立社团:

1.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

2.妨碍学校秩序;

3.有碍校园的治安管理;

4.不利于师生员工团结;

5.宗教或同乡会性质;

6.不遵守本办法和社联有关规定;

7.社团活动不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甚至危及到学生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8.同一校区内存在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9.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学校对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及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及有无违规违纪情况等;

(二)对于年审不合格的社团,须在限期内整改;

第十一条 社团的变更、注销:

(一)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联申请变更登记;社团修改章程,应当上报社联和学生处核准。

(二)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注销登记:

1.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违反社团的使命及宗旨;

3.经大会决议解散;

4.社团分立或合并;

5.活动范围、内容与宗旨、章程不符;

6.年审不合格,经整改无效;

7.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1. 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接受社联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八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团会长、副会长,由本社团成员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社联审查后产生。社团的会长及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会长要求总学分积点在2.5以上,品学兼优,无任何不良记录,并由学院出具个人鉴定。会长任期一至两年,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改选。副会长人选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并呈报社联审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二)社团干部对学校的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社联反映的权利。

(三)社团干部有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五)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社团工作的义务。

(六)社团干部需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社团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国家、高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每学年开学后,需向社联提交《暨南大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经审批后方承认资格。每学期开学后要向社联递交学期工作计划(一式两份),经审批后方能实行。组织计划以外的活动,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开展。每项活动结束后要完成活动小结,交社联。学期末要完成书面总结,上交社联。

第二十九条 社团负责人在活动举办两周之前,必须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包括活动详细计划书、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由社联对该活动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并上报申请材料,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主管单位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社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并由社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以社团名义开展的校外活动,必须上报学校主管部门,由指导教师带队开展。

第三十一条 社团活动中,如涉及校外公众人士参与,需上报暨南大学宣传部审批;如涉及外籍人士或有涉外行为,需上报暨南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负责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进行管理和指导。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内容须健康积极,不得刊载、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可能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网络信息不得违反政府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有关规定;刊物的发行不能超出本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社联向省学联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四条 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社团进行一次评优,对优秀社团和优秀社团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社团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采取预算管理制,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在活动两周之前向社联提交活动预算,同意后方给予经费上的支持。活动结束后,社团需向社联上交活动总结和活动决算,理清账目,凭发票进行报账。发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社团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条 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社团主管部门有权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对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社团的固定资产,如由社团自筹经费购置,其所有权、使用权归社团;如由学校经费购置,其所有权归学校,管理权归社联,使用权归社团。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做好管理和移交。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拨社团工作经费,支持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为社团提供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对社团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提供专门培训,对表现优异的社团和指导教师进行表彰,支持和鼓励社团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 对社团指导教师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将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暨南大学学生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更新时间: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