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奖学助学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
(五)成绩和在校表现的要求: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成绩优异标准:成绩和综合测评均需在本专业排名前10%,理、工、生、医、药类学生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3以上,文、新、外、经、法、管类学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6以上,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在95分以上,无任何不及格科目。
对于成绩和综合测评没有进入前10%,但是达到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其他方面非常突出的具体标准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评选名额按照每年教育部下拨名额进行分配,分配基数为各学院大二(含大二)以上学生人数。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年9月份按照学校当年通知的具体时间向学校申请国家奖学金,并递交《暨南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
(二)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各学院的名额;
(三)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直接登录一体化系统在网上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各项内容,每项内容均要填写清晰,在网上填妥提交后点击打印按钮,下载申请表进行打印(双面打印一式二份),并将打印好的申请表交至所在系院;
(四)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的程序,按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学院需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在学生一体化系统下载打印《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候选人汇总表》,核对获奖同学,并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盖章后,连同学生提交的纸质版申请表,交到学生处学生学习与发展中心。
(五)学校根据各学院的推荐,组织等额评审,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向全校师生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学校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奖学金后,应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学校、学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切实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奖学金的各项规定,严禁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不许用奖学金请客,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暨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