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因工作变动,学校决定调整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根据《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文件规定,学校成立“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成教生在内的各类学生违纪处理的各项规定,并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做出处理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建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包含主任及委员,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原则上委员由学校相关部处负责人和各学院、研究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主任组成(现任委员名单参见附件1)。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每学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重大违纪事件处理进行投票表决,或对规章条例修改进行商议决策,委员有义务参加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下称分委员会),由学校授权学院、研究院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查证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具体权限和程序参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17年7月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内容。
二、成员构成
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本单位人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主任、委员,原则上控制在3至11人。
三、报送方法
各学院、研究院更新名单后需在单位内发文公示(模板参考附件2),并交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学校统一汇总发文。请各学院、研究院于6月28日前将分委员会名单汇总表(参见附件3)以及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oxsc_sldc@jnu.edu.cn。
联系人:陈友协,020-85220041。
附件:1.现任委员名单.doc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