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研究院:
鉴于人事变动,学校决定对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根据《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暨学〔2022〕1号),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采用校院两级委员会工作机制;第十二条规定:学校设立“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有关规定,对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作出决定,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审议建议后,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员包含主任及委员,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部处负责人和各学院、研究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主任组成(现任委员名单参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每学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重大违纪事件处理进行投票表决,委员有义务参加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各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下称分委员会),由学校授权学院、研究院负责对本单位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查证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具体工作职责、处理权限和程序请参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内容。
二、成员构成
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本单位人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主任、委员,原则上控制在3至11人。
三、报送方法
各学院、研究院更新名单后需在单位内发文(模板参考附件2),并提交至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学校统一汇总后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正式公文。请各学院、研究院于3月29日前将调整分委员委员名单决定书(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oxsc_sldc@jnu.edu.cn。
附件:1.学校现任委员会名单.PDF
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2日
(联系人:蔡老师, 020-852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