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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本科生兼职辅导员聘用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辅导员选苗育苗机制,强化兼职辅导员队伍的选聘、管理和培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暨南大学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或具备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在籍本科生,是辅导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辅导员队伍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结合用人单位申报情况统一设岗、统筹调配的本科生兼职辅导员。

第二章选聘与配备

第四条 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判断力。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品德高尚,甘于奉献,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责主业突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群众观念、服务意识,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能力过硬,具备履行职责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同时还需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四)具有优良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五)身心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健康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

(六)研究生报名应聘前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实行聘任制,每人在同一聘期内只能获聘一个兼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聘期不低于1学年。选聘时间定于每年6-7月,仍出现空岗的单位可在3月、9月补充选聘。

第六条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的配备由学校根据各用人单位学生规模和专职辅导员配备情况进行安排、动态调配。

第七条 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应坚持以德为先、择优录取;坚持程序规范,过程透明,“岗位、职责、人选”三公开。选聘程序如下:

1.核定岗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与学生处共同核定每年全校聘用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数。

2.申报岗位。每年6-7月,用人单位结合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专职辅导员数量等情况,申报下一学年拟设置、聘用的兼职辅导员岗位数。

3.核准设岗。学校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动态调整”的原则核准各用人单位申报的兼职辅导员岗位数并反馈给各用人单位。

4.招聘初选。用人单位根据学校核准的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数,发布招聘启事并对报名者进行初选和考察。

5.学校复核。用人单位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初选结果报送学校,学校对用人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选拔、复核,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6.公布名单。学校公布各用人单位本科生兼职辅导员选聘名单。

7.上岗培训。学校、用人单位对拟聘用的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开展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职责与要求

第八条 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工作要求和职责参照专职辅导员相关规定,实行坐班制,按照学校、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各项工作要求,保证每周至少有3个工作日在岗工作。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的工作任务。本科生兼职辅导员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主要职责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体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积极完成学校、用人单位布置的其他思政教育工作。

第四章培养与发展

第十条学校将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纳入全校专职辅导员培训体系,开展上岗培训和常态化培训,组织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参加理想信念、学生管理制度、学业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等培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搭建本科生兼职辅导员日常交流工作平台,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和培养,积极为其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办公条件等方面为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在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期间,日常工作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可作为学生工作经历,与职称评审、选拔任用挂钩。具体认定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实行党委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和用人单位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兼职辅导员的指导、培训、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负责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统筹配备、调整优化和监督;用人单位直接领导、协调、管理,具体负责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工作分配和日常考核。

第十四条 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聘期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用人单位牵头开展评定为主,聘期年度考核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统筹组织。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由用人单位每月对本单位聘用的上岗本科生兼职辅导员进行考核。用人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并以其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情况将作为每月发放岗位津贴的依据。对日常完成工作情况不佳或被责任倒查问责的,考核应为不称职(即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且不再续聘,并报学校备案。

第十六条本科生兼职辅导员聘期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日常工作完成情况、培训及业务考核成绩和年度书面述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原则上考核“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本科生兼职辅导员人数的20%。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列入学校学生工作队伍评优体系,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将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学生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津贴每月1600元(税前),由用人单位日常考核、学生处复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准后按月发放。原则上,当月日常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即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不予发放当月岗位津贴。青年教师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将认定为学生工作经历,原则上不再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但实际任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可认定兼职辅导员任职经历,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学校可开具工作经历证明或实习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不再担任本科生兼职辅导员的,应提前不少于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做好学生档案资料及相关工作的交接,经用人单位审批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暨南大学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岗位申请表

          2.暨南大学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应聘报名表


更新时间:2026-09-29